
商家在小区里做推广

渝北区回兴街道银梭大道环山国际小区的电梯广告
近日,渝北区回兴街道环山国际小区的业主张女士向本报爆料,她在和律师朋友闲聊中才得知,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小区的广告收益应该由物管公示,并和全体业主协商分配,而不是归物管独有。“但物管从未公示赚的广告费,也从来没把这笔钱分给业主过。”昨日,记者走访水木年华、伴山名都等8个渝北小区共16位业主,其中13位和张女士一样,原本对广告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的规定并不知情。
“是不是哟?”家住伴山名都4期的严先生告诉记者,自己从来没有想到过业主还可以分广告收益。“第一次听说。”家住海阔天空小区的王先生如是说。
也有少数业主表示知情,伴山名都小区的廖先生表示,以前小区公示栏张贴过一张公示,上面就有包括广告收益在内的公共收益明细情况。水木年华小区的陈女士表示,每年都会领到50元的公共收益,但钱是怎么计算的并不知情。
对此,渝北区房管局物业管理科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的所有权是属于全体业主的,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将对记者调查中出现相关问题的小区做进一步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