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鄞州分局通过检查、询问、手提电脑数据恢复、调查取证等方式,查明当事人顾某原为宁波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业务经理助理,在宁波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采取商业秘密保护合理措施的情况下,顾某利用工作中获取的客户信息,顾某于2009年2月份开始离职,并开始从事与外商的外贸经营,其通过挂靠他人公司的名下与宁波A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发生代理出口关系,并以宁波A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国内商品的生产单位、外商单位发生商品的询价、签单和商品的出口。在其经营中,当事人违反与宁波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有关商业秘密保密约定,利用其在原宁波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获得的宁波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美商ZM公司、HG公司、SX公司等人员信息,与上述公司发生了业务的往来。至被查获止,当事人共发生违法经营额7357519.79元。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鄞州分局认定当事人顾某侵犯商业秘密成立,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5月11日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于当事人顾某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罚款20000元的处罚。
目前,宁波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委托我中心商业秘密资深律师对顾某进行民事索赔。
目前,宁波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委托我中心商业秘密资深律师对顾某进行民事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