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3月,周某受聘科特公司,2003年7月辭職,到貝卡爾特亞洲工作。科特公司認為周某復制盜取其商業秘密並使用,貝卡爾特亞洲亦使用上述秘密,遂向法院起訴。
法庭上,周某辯稱:自己雖復制帶走了原告部分資料,但這些資料係工作接觸所得,並非竊取,自己也從未對外披露;貝卡爾特亞洲則認為自己從未使用過原告所謂的商業秘密。
法院從周某在新公司使用的電腦中找到了部分與原告有關的電子文檔。法院最終認定:這些電子文檔屬于商業秘密,周某擅自將其復制並存儲到新單位的電腦上,客觀上導致該信息被擴散;周某還企圖利用科特公司與經銷商的合同文本為其新工作尋求便利,具有非法使用原告商業秘密的主觀故意。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通訊員 衛建萍)
2005年11月14日 來源:解放日報